(2015)怀鹤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怀化市建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怀化市建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法定代表人:陆金根,行长。被执行人怀化市建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南侧、高铁站北侧。法定代表人:周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怀化市建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