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谢立春申请李彬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立春,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谢立春,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李彬,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谢立春申请李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彬应支付申请人谢立春案款7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谢立春与被执行人李彬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兴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