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无锡圣马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云皓塑料管件有限公司、谭奇峰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云皓塑料管件有限公司,无锡圣马科技有限公司,谭奇峰,江苏首邦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云皓塑料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马路35号。法定代表人孔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圣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凤凰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秉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奇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首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上东村楼下128号。法定代表人谭奇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云皓塑料管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圣马科技有限公司、谭奇峰、江苏首邦管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