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普查与上海琪舜厨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普查,上海琪舜厨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955号原告李普查,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被告上海琪舜厨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李普查诉被告上海琪舜厨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元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