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红与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沈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098号原告:张红,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沈宝,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隗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