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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与张少波、张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张少波,张国伟,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926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包家坎村。法定代表人:李宝栋,总经理。被告:张少波。被告:张国伟。被告: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马伸桥镇上古庄村南150米。法定代表人:张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波、张国伟、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