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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23号原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军霞。委托代理人邢跃进,石家庄市行唐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彦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