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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徐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徐东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100号原告陈建华。被告徐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徐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