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陶尚珍与谢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尚珍,谢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813号原告陶尚珍。被告谢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尚珍诉被告谢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尚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陶尚珍已预交),由陶尚珍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