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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陶尚珍与谢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尚珍,谢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813号原告陶尚珍。被告谢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尚珍诉被告谢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尚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陶尚珍已预交),由陶尚珍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