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姜利霞与鲍红敏、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利霞,鲍红敏,刘亚东,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77号原告:姜利霞。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410224906。被告:鲍红敏。被告:刘亚东。被告: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工业园区一环西侧东风沟南侧。法定代表人:鲍红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利霞诉被告鲍红敏、刘亚东、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利霞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红敏、刘亚东、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利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利霞撤回对被告鲍红敏、刘亚东、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利霞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