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镇城与何少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镇城,何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王镇城,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文彬,云霄县莆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何少金,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王镇城与被执行人何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90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镇城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少金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少金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44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