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乌云高娃与赛音巴雅尔、额尔登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云高娃,赛音巴雅尔,额尔登其其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613-1号原告乌云高娃,女,蒙古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赛音巴雅尔,男,蒙古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被告额尔登其其格,女,蒙古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乌云高娃诉被告赛音巴雅尔、额尔登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乌云高娃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赛音巴雅尔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要求将被告额尔登其其格在克什克腾旗住房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乌云高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赛音巴雅尔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将被告额尔登其其格在克什克腾旗住房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