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沈某某与被告刘金凤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沈某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暂无偿还能力,其承诺分别于2016年2月4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6月30日之前,分三次将折价款付清。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提出分期还款方案,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予以认可,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