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无锡皓鼎科技有限公司与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皓鼎科技有限公司,孙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02号原告无锡皓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25号3C02。法定代表人华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建新、王卉,该公司员工。被告孙静。原告无锡皓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皓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皓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孙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皓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无锡皓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廉敏华书 记 员 严露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