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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勇与蒯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蒯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郑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威,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蒯中华,居民。原告郑勇与被告蒯中华、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蒯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勇诉称:2013年10月3日,两被告以资金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84万元,约定2013年11月2日偿还,借款后,被告蒯中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多种理由拒绝偿还并转移财产。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并从2013年10月3日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及违约金。被告蒯中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前,被告蒯中华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10月3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蒯中华共向原告借到款项合计84万。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84万元的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3日至2013年11月2日,利息为月息2份;逾期不还的,承担每日借款总额3%的违约金及按日计收复利息至借款偿还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另查明,2012年7月6日-2014年11月21日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6月-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借款关系。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从2013年10月3日借款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的四倍(即6%×4)给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逾期之日起利息及违约金合计按上述利率给付利息,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没有证据证实上述借款系发生在两被告具有婚姻关系期间所借,故原告对被告孙荣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建兵借款本金84万元并给付从2013年10月3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3年11月2日的利息,以及从2013年11月3日起合计按月利率2%给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至实际偿还之日。二、驳回原告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告蒯中华负担,被告蒯中华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期限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