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李方学,于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18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1251号。法定代表人:李莉,行长。被告: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秀梅,总经理。被告: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倪宽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江,总经理。被告: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95楼。法定代表人:伊茂魁,总经理。被告:李方学。被告:于津。本��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诉被告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李方学、于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李方学、于津存款459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李方学、于津存款459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