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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与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志强;黄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字第5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负责人:阎靖,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震、王珊珊,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宝丰片区/div>法定代表人:苏志强。被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div>法定代表人:叶枝芹。被告:苏志强,男,汉族,1968年5月23日生,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少平,女,汉族,1970年5月5日生,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诉被告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志强、黄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请求撤回对被告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志强、黄少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请求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撤回对被告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志强、黄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21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66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维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