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钟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42号罪犯钟磊,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钟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磊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6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2014年9月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磊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此次减刑未缴纳罚金,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磊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