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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5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秦宗芬,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安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明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