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燕赵都市报社与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赵都市报社,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964号原告:燕赵都市报社,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负责人:陈兴旺,社长。委托代理人:宋永前、桂冠豪,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西大街甲1号地下商业城A区西侧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瑛。委托代理人:颜炜忞,公司员工。原告燕赵都市报社诉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梁红卓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永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一份《燕赵都市报广告抵顶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原告所属媒体“燕赵都市报”发布自身形象及所属项目“少年湃XD王国”的广告,广告发布时间: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12月13日止。双方另约定:被告以“少年湃XD王国”项目总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抵顶广告费,抵顶商铺的价格以被告2013年8月28日开盘的实际售价为准;协议期间内,被告在“燕赵都市报”发布广告享受当年刊例价格5.0折的优惠。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被告刊登了广告,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抵顶房屋的产权手续,也没有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205097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2013年8月20日签订的《燕赵都市报广告抵顶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刊发价值300万元广告,被告以价值300万元房产抵顶广告费,广告价格按当年刊例价格5折优惠。2、2013年、2014年广告价目表,证明原告在2013年和2014年刊登广告的价格,是计算被告刊登广告费的依据。3、被告在原告处刊登的广告,证明被告于2013年8月22日到2014年3月14日在原告处刊登了正版或二分之一版广告共23期,折后共计2039600元。分类小广告14期合计5250元或栏头广告4期合计6120元,共18期总计11370元。按合同约定打折后的广告费共计205097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燕赵都市报》广告抵顶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协商以被告开发的“少年湃XD王国”项目的商铺抵顶给原告,用于被告在原告所属媒体《燕赵都市报》发布自身形象及所属项目少年湃XD王国的广告事宜。协议约定抵顶广告发布时间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原告“少年湃XD王国”项目总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抵顶该项目在《燕赵都市报》所刊发广告费用;在协议期间内,原告所刊发的广告均为被告形象宣传广告及所属项目少年湃XD王国的广告;被告在原告所属媒体《燕赵都市报》发布广告享受当年刊例价格5折的优惠。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协议义务,被告未支付广告费,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2039600元,原告提交的价值5250元的14期分类广告及价值6120元的4期栏头广告,未显示被告名称或少年湃XD王国。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协议内容,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20396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价值5250元、6120元的广告,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刊发的广告为被告及其所属少年派XD王国的广告,故对该部分的广告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燕赵都市报社广告费2039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8元,减半收取11604元由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491元,原告承担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月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