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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火望、胡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火望,胡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898号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平。委托代理人:杨丽英。委托代理人:章红霞。被告:袁火望。被告:胡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火望、胡惠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