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贯天与被执行人胡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贯天,胡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曹贯天,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胡天英,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曹贯天与被执行人胡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贯天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胡天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贯天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87300元。经查,被执行人胡天英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