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6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温某与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6民初74号原告:温某,自由职业。被告:帅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伟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