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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仝化洲与王真平、贾文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化洲,王真平,贾文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445号原告仝化洲,男,生于1987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王真平,男,生于1956年6月13日,汉族,教师。被告贾文丰,男,生于1974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原告仝化洲与被告王真平、贾文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化洲和被告王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文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仝化洲诉称,被告贾文丰因欠被告王真平22万元无力偿还,就将其所有豫E×××××号三菱翼神牌轿车一辆作价16万元顶账卖给了王真平。王真平又将该车以6万元卖给了原告。但因贾文丰欠账较多不知下落,一直未将该车过户到原告名下。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二人按买卖合同约定将三菱翼神牌豫E×××××号轿车一辆过户到原告仝化洲名下。被告王真平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贾文丰将其轿车以16万元顶账卖给了王真平,但贾文丰却一直未将车过户给王真平,致使王真平将车又转卖给原告后也无法为原告过户。因此,王真平请法院依法判决,判令贾文丰将车直接过户到原告名下,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贾文丰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被告贾文丰与王真平签订了汽车买卖协议,由贾文丰将其所有豫E×××××号三菱牌轿车一辆作价16万元卖给王真平所有,双方还约定在一个月内贾文丰协助将该车过户到王真平名下。但贾文丰至今未将该车过户到王真平名下。2013年11月20日,王真平又将该车以6万元价格卖给了原告仝化洲,双方订有买卖协议书,协议还约定王真平在一个月内负责将车过户到原告名下。但因贾文丰未将车过户给王真平,使王真平未能将车过户给原告。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豫E×××××号三菱牌轿车行驶证一份、机动车查询信息一份、汽车买卖协议二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贾文丰将车卖给了王真平,贾文丰即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将车过户到王真平名下。现王真平又将车卖给了原告仝化洲,为减少诉累,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贾文丰可以将车直接过户到原告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文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豫E×××××号三菱牌轿车一辆过户到原告仝化洲名下;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贾文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