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韦秀珍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51号申请人韦X,女,1945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人秦X(韦X之长女),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申请人秦X1(韦X之二女),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申请人秦X2(韦X之孙子),男,1993年9月9日出生。2016年2月15日,申请人韦X、秦X、秦X1、秦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被继承人秦X3名下在西城区X号(房号:1门1号,房产证号:x**)房屋归韦X(身份证号:×××)所有。2、秦X、秦X1、秦X2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秦X3名下在西城区X号(房号:1门1号,房产证号:x**)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韦X、秦X、秦X1、秦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秦X、秦X1、秦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