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智海与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海,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61号原告王智海。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金凤、周昆,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员工。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3号(团结大道东,新锡沪路南)。代表人OLIVIERSOULE-DE-BAS,该店店长。委托代理人胡金凤、周昆,该店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海诉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智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宇平见习书记员 唐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