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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杨晓培与刘怀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培,刘怀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538号原告杨晓培,学生。法定代理人杨学武,无业。法定代理人李翠英,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欣东,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怀贵。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00119063516。法定代表人刘修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培与被告刘怀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培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杨晓培负担。审判员  尹爱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绍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