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洛刑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郑建申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建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洛刑执字第784号罪犯郑建申,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建申犯贷款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在河南省豫西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郑建申于1996年10月份使用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虚假的担保人签名及印章,从宝丰县城关信用社骗取贷款20万元,陆续清息91926元后逃匿;1997年6月至12月间,郑建申采取同样手段从宝丰县城郊供销合作社骗取股金25万元,陆续还款20050元后逃匿。案件审理中,郑建申亲属退还赃款20万元,并与宝丰县城郊供销合作社达成还款协议。罪犯郑建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5年9月30日,共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6。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建申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建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武晓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