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如续与刘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续,刘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54号原告黄如续,男,壮族,工人。被告刘钧,男,个体户。原告黄如续与被告刘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以偿还货款责任人确定不明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如续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如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如续负担。审判员 黄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