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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如续与刘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续,刘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54号原告黄如续,男,壮族,工人。被告刘钧,男,个体户。原告黄如续与被告刘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以偿还货款责任人确定不明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如续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如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如续负担。审判员  黄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