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林某乙、林某丙等与张某、林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张某,林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乙,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丙,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丁,女,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卫理,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菲菲,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系林某甲的母亲。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维彬,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斌,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林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小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广恩、审判员刘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竹担任记录。上诉人林某丁,上诉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菲菲,被上诉人张某(同时也是被上诉人林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林某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维彬、陈伟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小红审判员  许广恩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3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