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陈玉英。被告张某。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我与被告系邻居,被告在东,我在西,位于旧夭子村东,110国道北边。从2012年夏天开始,被告拆除旧平房开工建设三层楼房,到现在施工尚未完全结束。因被告的施工导致我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已成危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的财产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的房屋位于孔家庄镇旧窑子村商业街二号,被告的房子位于其东边。2012年夏天,被告拆除旧平房开工建设三层楼房,施工过程中原告房屋出现裂缝。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3月17日出具了鉴定意见:1、孔家庄镇旧夭子村梁某房屋墙体开裂与张某楼房建设有一定因果关系;2、依据《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标准》CECS326:2012规定,评定梁某东侧房屋的安全性等级为C级,应及时采取措施。后经张家口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原告的房屋维修费为11834元。原告花鉴定费4000元、评估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张科司建(2015)鉴字第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一张、张家口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张诚评字(2015)第094号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费票据一张、万全县宣平堡乡旧窑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建设楼房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房屋维修费11834元、鉴定费4000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208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 军审 判 员 李筱荷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