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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丽与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65号原告黄丽,女,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文标,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黄丽诉被告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丽与被告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铁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晔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