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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茄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大盛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七台河市东大盛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大盛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大盛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茄民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执行标的559548.3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大盛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在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559548.37元整付清。申请执行人王XX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民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