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国树与姜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12-1号原告张国树,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姜永明,男,回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树诉被告姜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国树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姜永明在克什克腾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姜永明在克什克腾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