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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兰家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兰家修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84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住所地武平县。负责人林家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庆芳,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武平县。被告兰家修,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被告兰家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交清所欠资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以被告交清所欠资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满秀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