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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肖某某申请执行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7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段某某,女,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肖某某申请执行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小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殷民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终结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延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