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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永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陕西省永寿县御驾宫乡,2014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永寿县公安局对赵某再次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日被永寿县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咸阳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永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日以永寿县院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赵某现在咸阳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张阿娟审判员  刘爱龙审判员  苏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