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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修睿希与修远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睿希,修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修睿希。被执行人修远伟。申请执行人修睿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2月4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邹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