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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淄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淄博新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大张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淄博新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大张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被执行人淄博新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大张镇人民政府。本院执行的淄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淄博新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大张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淄中法经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