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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永松与被上诉人张晓平、陈庆容、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松,张晓平,陈庆容,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松,男,生于1974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涛,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平,男,生于1972年4月29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庆容,女,生于1974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常梁,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964786-9。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梁,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丽,公司员工。上诉人李永松与被上诉人张晓平、陈庆容、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松又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永松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生斌审 判 员  唐克洪代理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