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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阮炳家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阮炳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冯必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思燕、胡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阮炳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阮炳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阮炳家偿还借款本金127082.84元及利息2269.76(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23日,2015年8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偿还借款滞纳金142.06元(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8月23日,以后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5%计至本判决生效时止)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90元、执行费1842元;想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