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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董福强与于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福强,于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董福强。被告于圣国,现下落不明。原告董福强与被告于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圣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18日,被告于圣国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3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三个月内归还全部借款,但被告并未能按时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于圣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被告于圣国向原告董福强借款50万元,原告董福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上述款项。2013年3月25日,被告于圣国因未能还款,对上述借款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于圣国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争取三个月内全部归还,但到期后,被告于圣国仍未能偿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借条、还款保证书等经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圣国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圣国未能按还款保证书约定的时间还款,原告要求被告于圣国偿还上述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圣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圣国欠原告董福强借款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于圣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玉玲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人民陪审员  相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