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3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斌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白莉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