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华,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华,男,生于1982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粮农,住泸州市纳溪区打鼓镇徐家村二社8号,身份证号码510523197209255279。。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五通镇五通场十字街,机构代码:79396380-X。法人代表安美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调确字第73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安美顺张永华申请执行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1月2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安美顺张永华工资29800022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安美顺经执行兑现35667元,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安美顺26233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美顺张永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调确字第73号民事裁定本次执行程序。二、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2015)合江调确字第73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尚欠安美顺262333元,申请执行人安美顺张永华在发现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明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