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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与周新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周新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82号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东三巷190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闫占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疑,男,汉族,年龄不详,无固定职业。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新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47元,现减半收取28.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帕丽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