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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89号原告吕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农村居民,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代理人张宁、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李某乙,××××年××月××日出生。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是自2015年4月起,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多次提出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们的确没有感情了,但是要求由我抚养儿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育有一子李某乙,现随原告吕某生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是自2015年4月起,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多次提出离婚,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1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及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1份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感情出现裂痕以后,一直未进行有效沟通,且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多次提出离婚,进一步影响了双方感情。在庭审中,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被告亦认可双方已经没有感情,此种情形应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之子李某乙尚未成年,自2015年7月以来一直随原告吕某生活,已经适应,如无特殊情况,不宜再作变更,被告李某甲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支付抚养费,以每月450元为宜,同时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原告应当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吕某抚养,被告李某甲自2016年1月4日起每月支付李某乙抚养费450元,至李某乙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二次给付。被告李某甲有探望婚生子李某乙的权利,原告吕某应当协助。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25元,被告李某甲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敬日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赵翠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进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