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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科与张秋平、李玉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张秋平,李玉娇,尹涛,叶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802号原告王科。被告张秋平。被告李玉娇。被告尹涛。被告叶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与被告张秋平、李玉娇、尹涛、叶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自有的来鹤小区沿街商1号楼二层201号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科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龙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