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科与张秋平、李玉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张秋平,李玉娇,尹涛,叶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802号原告王科。被告张秋平。被告李玉娇。被告尹涛。被告叶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与被告张秋平、李玉娇、尹涛、叶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自有的来鹤小区沿街商1号楼二层201号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科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龙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