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罗平芳、李右觉、李权、李书根与被告刘富君、李江、合江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晋恒物流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630号本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对原告罗平芳、李右觉、李权、李书根与被告刘富君、李江、合江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晋恒物流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内东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中,有误算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第9页第1-8行中:“经济损失共计319893.01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泸州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113117.26元,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319893.01元-113117.26元-113117.26元)20%=18731.70元,共计赔付原告131848.96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113117.26元,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319893.01元-113117.26元-113117.26元)20%=18731.70元,共计赔付原告131848.96元,该款与其预付丧葬费10000.00元相品迭后,尚应赔付原告121848.96元。”更正为“经济损失共计313893.01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泸州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113117.26元,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313893.01元-113117.26元-113117.26元)20%=17531.70元,共计赔付原告130648.96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113117.26元,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313893.01元-113117.26元-113117.26元)20%=17531.70元,共计赔付原告130648.96元,该款与其预付丧葬费10000.00元相品迭后,尚应赔付原告120648.96元。”;二、第9页第16行中“尚应支付原告102964.45元”更正为“尚应支付原告101764.45元”;三、第10页第1行中“李书根103814.45元”更正为:“102614.45元”;四、第10页第6行中“121848.96元”更正为:“120648.96元”。审判员 赵 春 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春(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