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原与刘正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原,刘正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545号原告高原。被告刘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原与被告刘正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