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原与刘正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原,刘正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545号原告高原。被告刘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原与被告刘正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