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卢承平与舒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承平,舒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卢承平。被执行人:舒小英。原告卢承平与被告舒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承平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舒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承平借款人民币25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的(2015)鄂汉阳执字第009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审 判 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彭继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关注公众号“”